一、申请条件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条件,接驳设施通过验收;2.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二、申请材料1.申请方身份证明2.书面申请书原件,注明拆除排水设施的位置、原因、时限、临时导流方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等3.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内部排水官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复印件6.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或预检测报告复印件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三、申请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5.制证
四、法定依据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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