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发放指南(试行)
一、乡镇承接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发放范围
各乡镇属地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二、审批依据
涉林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具体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林木权属证明;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含采伐小班位置图);
(五)林木采伐公示表;
(六)承诺书(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村、组集体林木采伐需提供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获得使用林地许可的林木采伐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
四、办理流程、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采伐单位或个人准备申请材料,填写采伐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
(二)乡镇林业站(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合格的,安排技术人员(或第三方)实地调查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需同步制定、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其中,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无需采伐作业设计,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由林农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直接发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告知。(建议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三)乡镇林业站(机构)负责人对采伐作业设计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乡镇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负责人同步审核后),报乡镇领导审批。(建议完成时限:4个工作日)
(四)以上材料审核审批完成后,由乡镇发证机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手工填写乡镇采伐证发放台帐。(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操作细则。
特殊情形的林木采伐:
1、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古树名木采伐,需报经县林业局依法批准后实施。
2、所有涉松类林木采伐,需按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技术规定报县林业局(林检中心)审核同意后发证。
3、退耕还林、“三边三线”林木采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报县林业局、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证。
4、涉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林木采伐,需征求县林业局及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档案管理及证本领用
(一)乡镇林业站(机构)需同步做好林木采伐小班位置矢量数据的上图入库工作。
(二)乡镇发证机构需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账,并将审批发证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专柜保管(我县林木采伐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5年)。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文本领取及审核:一是乡镇办证员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账及随机抽取的部分审批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空白文本,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对发证材料进行审核;二是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随机抽取乡镇发证材料进行审核。
六、事中、事后监管
乡镇需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日常监管,督促采伐人(单位)及时更新造林;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整改。县林业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森林督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相关业务指导和林木采伐监管。
七、实施时间
2023年7月1日后,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各乡镇审批发放。
附件:
1.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部分内容)
2.赋权乡镇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发证机构的工作要求
3.主要树种(组)龄级与龄组划分标准表
4.乡镇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帐
附件1
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部分内容)
一、涉林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略)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略)
(四)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及时报告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略)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略)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略)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2012版)(略)
三、相关文件
(一)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林资发〔2017〕34号)
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转发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函〔2022〕113号)
一、加强人为活动管控
(一)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林生发〔2022〕94号)(略)
(四)泾县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泾政办〔2017〕11号)
第五条“三线三边”可视范围内的用材林,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景观视觉效果为目的,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七条“三线三边”范围之外的林木采伐,执行下列规定:
(一)中幼林可进行抚育间伐,作业方式包括透光伐、生长伐、卫生伐等。抚育间伐应当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劣留优,采伐蓄积强度不大于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二)成过熟林可进行皆伐。皆伐小班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单个经营主体实行多小班皆伐的,每个采伐小班需间隔同等面积的保留林木进行分批次采伐;坡度﹤10°、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不得超过20公顷。速生丰产林或杉木二代林的主伐年龄可降低一个龄级期。
(三)对低产劣质用材林可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对象是:郁闭度在0.2以下的疏林地;经多次破坏性采伐的残次林或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林分;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冻害等自然灾害的林分;速生树种的中龄林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在3立方米以下;中、慢生树种的中龄林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在1.5立方米以下的低产林。综合改造面积不超过5公顷。
第八条“三线三边”可视范围内的林木采伐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重点景区可视范围内的林木采伐报批,在报经县政府审批前还须经景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关于印发《泾县天然商品林停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泾政办〔2021〕29号)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面落实天然林停伐措施,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天然低产低效林进行改造,应当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措施,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六)关于规范泾县退耕还林工程林木采伐相关工作的通知(泾林修〔2020〕13号)
二、申请采伐程序(二) 更新采伐:
1、采伐单位必须先提交采伐申请,由各乡镇林业站和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定期统一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采伐审批手续,依法纳入年度采伐限额管理。
(七)关于下达2023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泾政办〔2023〕6号)(略)
附件2
赋权乡镇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
发证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乡镇确定办证人员。乡镇确定一名办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林业局建有“林业局签证群”,各办证员可扫码进群,在工作群里交流、解答问题。
二、依法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根据县政府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县林业局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中将采伐限额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按照该系统分解的采伐限额进行发证,办证员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开展发证培训。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将分批培训乡镇办证员,现场指导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规范发证签章。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一栏加盖“乡镇行政审批专用章”,“发证人”一栏加盖办证员章,“领证人”一栏由申请人签字。
五、加强发证监管。县林业局将不定期对乡镇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证材料是否完整。
附件3.主要树种(组)龄级与龄组划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