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工作协作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7 09:38
来源:泾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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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皖审发〔2023〕8号)、《宣城市审计局 宣城市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宣审发〔2023〕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工作协作。
第三条 建立会商联络机制。每年县审计局和县统计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年度加强工作协作的重点内容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贯通协同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工作协作,日常工作分别县审计局办公室、县统计局办公室承担。分管领导、具体联系部门如有变化,应及时相互书面告知。
第五条 信息沟通、情况反馈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协调有关人员当面沟通或采取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县审计局在开展审计监督前,可以函请县统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
(二)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情况;
(三)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四)统计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县统计局在开展统计监督前,可以函请县审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与被审计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专报;
(二)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将有关地区和单位是否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县统计局协助查证的,县统计局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统计监督过程中,应将审计提供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县审计局协助调查的,县审计局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在监督过程中,应当了解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或者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对方统筹研究或者推动解决的其他问题,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地区和单位涉嫌违反统计法的问题和线索,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县统计局处理。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在统计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地区和单位涉嫌违反审计法的问题和线索,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县审计局处理。
第十三条 收到对方书面移送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在收到书面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协作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作为确定监督重点、制定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在监督工作协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