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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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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799823103L/202307-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泾县经济开发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管字〔2023〕107号
发文日期: 2023-06-26 发布日期: 2023-07-03
有效性: 有效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泾县经济开发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3 17:36 来源: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经济开发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泾县经济开发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6日

 

 

 

 

 

 

 

 

抄送:县安委办

 

泾县经济开发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6·21”宁夏银川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经开区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经开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经开区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整治时间

即日起

2.整治范围

经开区燃气经营、使用企业

3.整治重点

1)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各项要求;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是否制定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各类燃气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密集公共场所燃气设施巡查制度。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燃气管线日常巡查制度,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管线进行检测、对老旧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和防护,是否对地下燃气管线周边地下空间和阀门井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处置。

4)汽车加气站充装人员是否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是否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4.步骤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7月1日)。各企业认真对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对各类燃气场站、管道、用气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燃气设施周边地下设施和地下空间状况,排查燃气管道占压、交叉穿越、间距不足、腐蚀、泄漏等隐患,特别加大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隐患检查频次、力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各企业每两天一报,将自查自改情况及隐患清单报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办(310办公室)。

2)联合检查阶段(2023年7月1日至20日)。由经济开发区安委办牵头,联合公安派出所、建设局、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各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对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全面排查企业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问题、责任、整改清单,做到立行立改、及时销号;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等,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工作闭环。

3)“回头看”阶段(2023年7月21日至8月20日)。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回头看”,逐一现场核查,确保重点难点问题整改到位,严防已整改问题反弹和新的问题产生。依法清理和拆除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严厉打击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力戒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因风险防控不力、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餐饮等重点用气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整治时间

    即日起

    2.整治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餐饮场所、施工工地、学校等用气场所

3.整治重点

1)管道燃气用户:是否签订供用气合同;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是否安装燃气报警器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器距离顶棚距离应小于30cm;是否使用合格不锈钢波纹软管,软管不得穿墙;管道是否锈蚀,被占压或包裹,作为负重支架等;通风不良场所是否安装事故排风系统。

2)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地下半地下空间、餐饮场所公共用餐区域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安装了电子信息标签;超过100kg是否设置了专用气瓶间;调压阀是否为不可调式且具备过流切断功能;软管应为不锈钢波纹管(超柔型)或金属包覆软管等长寿命软管,软管不得穿墙、使用三通、长度不得超过2米;灶具是否具备熄火保护装置;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并保持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报警器距离地面距离应小于30cm;是否张贴用气安全公示牌,公示送气人员和使用责任人。

4.步骤安排

1)全面进行排查(即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2021、2022年城镇燃气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立即对辖区内生产使用、工作使用、小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进一步完善基础动态管理台账。督促用气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对照整治重点每月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认真进行自查自改。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职责分工开展管理领域的非居民用气场所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各职能部门要督促用气企业进行整改,并逐一登记、建档,建立隐患整改清单(详见附件)。各用气企业每两天一报,将自查自改情况及隐患清单报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办(310办公室)。

2)集中联合执法(2023年7月1日至20日)。经开区安委办牵头,会同公安派出所、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及其他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照隐患清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用气规定的,现场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用户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暂停用气,整改完成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用气。如发现有不合格钢瓶,一律现场查封扣押;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3)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7月21日至8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责任分工

    (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负责实施经开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值守、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大力整治擅自拆除、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等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压力管道监测、维护和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全面排查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以及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检验流程和检验质量情况。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管、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燃气等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应急管理站:对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受理的有关我市燃气安全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上报反馈。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逐级上报,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五)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迅速开展全面检查,精准查找消除各类隐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立即开展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业整改的坚决停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