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泾教体罚字〔2023〕第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王**
执法部门:泾县教育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5月16日
王**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王**的高中历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其持有的编号为2***************1的高中历史教师资格证书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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