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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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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605798/202307-00054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泾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7 10:26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17 10:26 来源:泾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沈新星、周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自建房施工中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2019年12月12日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来,我县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研究文件精神,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宅基地部门联审机制,一站式办理,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流程,使农民建房程序化合法化,增强农民建房依法申报审批的意识。目前已开展以下措施和工作。
      一、农村自建房五不准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5、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二、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
      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理类别:B
      联系单位及电话:泾县农业农村局,0563-2384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