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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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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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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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21时左右,当事人在泾县榔桥镇涌溪村三组盘坑猎捕水生野生动物,于16日0时20分左右在回家的路上被榔桥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榔桥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后,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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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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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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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猎捕工具头灯1只、木棍1根、尼龙袋2只。
2.没收捕获物棘胸蛙24只(野外原地放生)。
3.罚款 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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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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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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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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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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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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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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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MB1560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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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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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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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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