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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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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605798/202307-0006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7月20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0 08:44
泾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7月20日)
发布时间:2023-07-20 08:44 来源:泾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情况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朱*华 泾农(渔政)罚〔2023〕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3年6月15日21时左右,当事人在泾县榔桥镇涌溪村三组盘坑猎捕水生野生动物,于16日0时20分左右在回家的路上被榔桥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榔桥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后,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猎捕工具头灯1只、木棍1根、尼龙袋2只。
2.没收捕获物棘胸蛙24只(野外原地放生)。
3.罚款 2400.00元。
0.24 0.024 2023/7/14 2023/7/14 2026/7/13 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11341729MB15605798 罚款待缴 三年 公开
汪*武 泾农(渔政)罚〔2023〕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23年6月14日21时25分左右,当事人在青弋江泾川镇水西大桥下游段禁捕水域利用鱼叉捕鱼,被泾县渔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现场控制,渔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汪开武依法进行了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捕捞工具鱼叉1付、鱼篓1只、水裤1条。
2.没收渔获物0.295千克。
3.罚款1000元。
0.1 0.00059 2023/7/17 2023/7/17 2026/7/16 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11341729MB15605798 罚款待缴 三年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