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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461A/202403-00051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泾县昌桥乡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办事指南】泾县2023年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0 10:56
【办事指南】泾县2023年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0 10:56 来源:泾县昌桥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因灾因疫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外地户籍群众,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8000元。

    (二)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在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三)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民政部门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三)审核审批:

      1、急难型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开辟“快速救助通道”,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办法,申请人提交申请或主动发现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材料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临时救助审批确认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事宜可电话咨询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