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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486354772J/202306-0002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09:39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09:39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各省属高校、中职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所属学校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审核学校上报的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负责用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个人申请、评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确保精准资助;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40%、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70%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等32个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2016年及以后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九)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对被地方优师专项录取并与培养学校、定向县签订协议的在校师范生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我省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十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省级和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其中:长丰县等30个“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市、区),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8:2,其他县(市、区),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六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各市、县(市、区)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将省级应负担的资金同步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省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政每年对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高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地各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地或学校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七条 省属科研院所、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则),抄送上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省属高校、中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