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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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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309-0001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县城管执法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4 发布日期: 2023-09-04
有效性: 有效
2023年县城管执法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04 16:14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县城管执法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实施部门
1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三)、(六)、(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2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因寻人而设置的“寻人启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在沿街建筑物上设置“店面转让”、“房屋出租”、“招聘”等内容的经营性宣传广告,广告总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或设置数量在2个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3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城市次街道、背街后巷和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影响交通和市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4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5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县城管执法局
6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第九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7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县城管执法局
8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9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10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占用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县城管执法局
1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
12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县城管执法局
13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县城管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