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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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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309-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4 17:27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4 17:27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7

 

安徽埔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60677693A,法定代表人:钱倩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9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6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人正在2号车间西门内敞开的空间进行喷漆作业,未在建设的喷漆房内进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环保负责人的身份;

2.20236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的情况;

3.2023614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2份、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工人正在2号车间西门内敞开的空间进行喷漆作业,未在建设的喷漆房内进行的情况;

4.20236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喷漆作业位置的情况;

5.2023614日、15日,71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部分内容1份和漆料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油漆的主要成分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8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9800元(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8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