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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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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605798/202309-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9月14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4 16:34
泾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9月14日)
发布时间:2023-09-14 16:34 来源:泾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情况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叶*伟、潘*露 泾农(渔政)罚〔2023〕1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月27日21时左右,在汀溪乡大南坑村小坑组小坑猎捕棘胸蛙57只,猎捕时间2小时左右,在返程途中被汀溪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2023年7月28日,汀溪派出所将案件线索移交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汀溪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后,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猎捕工具头灯2只。
2.没收捕获物棘胸蛙57只(野外原地放生)。
3.罚款 5700.00元(叶伟伟、潘露露各承担2850.00元)。
0.57 0.06 2023/9/13 2023/9/13 2026/9/12 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11341729MB15605798 罚款已缴 三年 公开
郑*民 泾农(渔政)罚〔2023〕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23年7月1日20时左右,在青弋江泾川镇高铁新城社区桑园场段禁捕水域下丝网捕鱼,泾县渔政接举报电话后,指派护鱼员前往现场将现场控制,我局执法人员接报告后依法进行了调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渔获物0.455千克。    2.罚款2000元。 0.2 0.0009 2023/9/14 2023/9/14 2026/9/13 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11341729MB15605798 罚款待缴 三年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