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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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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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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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21时左右,在汀溪乡大南坑村小坑组小坑猎捕棘胸蛙57只,猎捕时间2小时左右,在返程途中被汀溪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2023年7月28日,汀溪派出所将案件线索移交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汀溪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后,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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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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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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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猎捕工具头灯2只。
2.没收捕获物棘胸蛙57只(野外原地放生)。
3.罚款 5700.00元(叶伟伟、潘露露各承担2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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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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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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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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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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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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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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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MB1560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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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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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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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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