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在推动实现审计全覆盖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审计监督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6〕2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审委办发〔202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标
进一步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客观评价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效,以高质量的内部审计监督服务保障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推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二)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评价指标,力求规范、可行。
(三)坚持分类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三种类型进行分类评价,力求科学、精准。
(四)坚持效果导向。通过评价,推动省直各单位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锻长板、补短板,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对象范围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
四、评价内容和分值设置
(一)评价指标。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内容由内部审计基础指标、内部审计成效指标、综合考评三部分组成。
1.基础指标。主要评价单位日常内部审计管理,包括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内部审计备案等方面。
2.成效指标。主要评价内部审计业务成效,包括内部审计业务开展、质量管控、审计成效、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方面。
3.综合考评。根据省审计厅开展的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专项检查和结合国家审计项目开展的监督等相关结果,综合评定。
(二)分值设置。满分为100分。内部审计基础指标共6项,总分60分,完成相应指标得相应分数。内部审计成效指标共4项,加分上限总分20分,按实际业务成效得分。综合考评20分。
(三)其他情形。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评价不得评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组织形式和工作安排
评价工作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具体评价工作由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组)负责。
(一)自查自评。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对照本评价办法,对本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填写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送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
(二)审查审核。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评价组于次年1至2月,结合内部审计单位备案的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等资料,结合日常监督、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对评价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六、评价结果应用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按评价结果分类评定,分为好(80分及以上)、较好(79分-70分)、一般(69分-60分)、差(5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评价结果报告省委审计委员会,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并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作为年度相关评先评优、综合考核、国家审计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对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省审计厅在实施年度相关审计项目时,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关注。
七、附则
各市县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要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强化对本级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各省辖市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评价结果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
各省辖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纳入省审计厅对各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年度评价工作内容。
本办法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附表:1.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2.安徽省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3.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