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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707/202309-000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中共安徽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09-21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安徽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1 13:16 来源:泾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在推动实现审计全覆盖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审计监督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6〕2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审委办发〔202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标

进一步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客观评价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效,以高质量的内部审计监督服务保障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推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二)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评价指标,力求规范、可行。

(三)坚持分类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三种类型进行分类评价,力求科学、精准。

(四)坚持效果导向。过评价,推动省直各单位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锻长板、补短板,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对象范围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

四、评价内容和分值设置

(一)评价指标。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内容由内部审计基础指标、内部审计成效指标、综合考评三部分组成。

1.基础指标。主要评价单位日常内部审计管理,包括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内部审计备案等方面。

2.成效指标。主要评价内部审计业务成效,包括内部审计业务开展、质量管控、审计成效、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方面。

3.综合考评。根据省审计厅开展的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专项检查和结合国家审计项目开展的监督等相关结果,综合评定。

(二)分值设置。满分为100分。内部审计基础指标共6项,总分60分,完成相应指标得相应分数。内部审计成效指标共4项,加分上限总分20分,按实际业务成效得分。综合考评20分。

(三)其他情形。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评价不得评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组织形式和工作安排

评价工作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具体评价工作由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组)负责。

(一)自查自评。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对照本评价办法,对本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填写省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送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

(二)审查审核。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评价组于次年1至2月,结合内部审计单位备案的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等资料,结合日常监督、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对评价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六、评价结果应用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按评价结果分类评定,分为好(80分及以上)、较好(79分-70分)、一般(69分-60分)、差(5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评价结果报告省委审计委员会,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并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作为年度相关评先评优、综合考核、国家审计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对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省审计厅在实施年度相关审计项目时,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关注。

七、附则

各市县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要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强化对本级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各省辖市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评价结果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

各省辖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纳入省审计厅对各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年度评价工作内容。

本办法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附表:1.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2.安徽省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3.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附表1

 

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类别

序号

   

分值

自评得分

     

1

建立健全党组织(党组或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情况(10分);单位党组(党委)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等会议精神情况(4);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情况(4分);单位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中包含内部审计工作情况(2分)。

20

 

2

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6分)/明确有关内设部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的(4分);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参加(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情况(3分)。

9

 

3

建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章、规范等情况(7分);强化与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同情况(3分)。

10

 

4

根据单位规模、业务需要配足配强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情况(5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参加省审计厅“以审代训”情况(4分)。

9

 

5

按规定及时向省审计厅报送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内部审计结论、结果情况(3分);按时按质完成内部审计工作统计报送,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备案情况(3分)。

6

 

6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并按时完成(4分);按时完成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审计任务的(2分)。

6

 

类别

序号

   

分值

自评得分

     

7

做到应审尽审,开展多类型内部审计项目,有计划地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情况(5分);强化内部审计质量管控,内部审计方案等档案资料齐全、规范(2分)。

7

 

8

内部审计查出问题金额,揭示各类风险隐患等情况,加1-3分。内部审计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移送,有处理结论的情况,每条加1分,此项上限3分。

6

 

9

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组织整改情况,加1-3分。

3

 

10

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被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或列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加2分;通过内部审计促使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出台或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或完善业务流程的,加2分。

4

 

综合考评

11

分两种情况赋分,上限均为20分。

第一种情况:评价年度单位若接受了省审计厅实施的国家审计,由省审计厅开展审计业务处室根据审计情况评定分数。

第二种情况:评价年度单位未接受国家审计的,由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从以下方面赋分:

结合日常监督或专项检查的结果评定分数(12分);受到省审计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省级及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表彰情况(2分);撰写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文章并发表或获奖情况(2分);内部审计工作动态等信息被省审计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采用情况,在全省及以上审计工作会议做经验交流发言情况(2分);在体制机制、审计工作等方面有特色亮点或取得突出成效的(2分)。

20

 

    

100

 

附表2

 

安徽省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类别

序号

   

分值

自评得分

     

1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情况(10分);学校党委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等会议精神情况(4);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情况(4分);学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中包含内部审计工作情况(2分)。

20

 

2

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6分)/明确有关内设部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的(4分);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参加(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情况(3分)。

9

 

3

建立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章、规范等情况(6分);强化与学校纪委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同情况(3分)。

9

 

4

根据学校规模、业务需要配足配强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情况(7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参加省审计厅“以审代训”情况(3分)。

10

 

5

按规定及时向省审计厅报送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内部审计结论、结果情况(3分);按时按质完成内部审计工作统计报送,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备案情况(3分)。

6

 

6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并按时完成(4分);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审计任务的(2分)。

6

 

类别

序号

   

分值

自评得分

     

7

做到应审尽审,开展多类型内部审计项目,有计划地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情况(5分);强化内部审计质量管控,内部审计方案等档案资料齐全、规范(2分)。

7

 

8

内部审计查出问题金额,揭示各类风险隐患等情况,加1-3分。内部审计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移送,有处理结论的情况,每条加1分,此项上限3分。

6

 

9

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组织整改情况,加1-3分。

3

 

10

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被学校主要领导肯定或列入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加2分;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学校或下属单位出台或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或完善业务流程的,加2分。

4

 

综合考评

11

分两种情况赋分,上限均为20分。

第一种情况:评价年度学校若接受了省审计厅实施的国家审计,由省审计厅开展审计业务处室根据审计情况评定分数。

第二种情况:评价年度学校未接受国家审计的,由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从以下方面赋分:

结合日常监督或专项检查的结果评定分数(12分);受到省审计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省级及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表彰情况(2分);撰写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文章并发表或获奖情况(2分);内部审计工作动态等信息被省审计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采用情况,在全省及以上审计工作会议做经验交流发言情况(2分);在体制机制、审计工作等方面有特色亮点或取得突出成效的(2分)。

20

 

    

100

 

 

附表3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表

 

类别

序号

   

分值

自评得分

     

1

建立健全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情况(10分);企业党委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等会议精神情况(4);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情况(4分);企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中包含内部审计工作情况(2分)。

20

 

2

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8分)/明确有关内设部门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4分);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参加(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情况(2分)。

10

 

3

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章、规范等情况(4分);强化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同情况(3分)。

7

 

4

依据规定或根据单位规模、业务需要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占企业在岗职工人数比例低于千分之二、达到千分之二,分别计2分、5分,在千分之二比例基础上,每增加1名,加0.5分,此项上限9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参加省审计厅“以审代训”情况(3分)。

12

 

5

按规定及时向省审计厅报送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内部审计结论、结果情况(3分);按时按质完成内部审计工作统计报送,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备案情况(2分)。

5

 

6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并按时完成(4分);按时完成企业或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审计任务的(2分)。

6

 

类别

序号

   

分值

自评得分

     

7

做到应审尽审,开展多类型内部审计项目,有计划地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情况(5分);强化内部审计质量管控,内部审计方案等档案资料齐全、规范(2分)。

7

 

8

内部审计查出问题金额,揭示各类风险隐患等情况,加1-3分。内部审计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移送,有处理结论的情况,每条加1分,此项上限3分。

6

 

9

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组织整改情况,加1-3分。

3

 

10

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被企业主要领导肯定或列入企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加2分;通过内部审计促使企业或下属单位出台或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或完善业务流程的,加2分。

4

 

综合考评

11

分两种情况赋分,上限均为20分。

第一种情况:评价年度企业若接受了省审计厅实施的国家审计,由省审计厅开展审计业务处室根据审计情况评定分数。

第二种情况:评价年度企业未接受国家审计的,由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从以下方面赋分:

结合日常监督或专项检查的结果评定分数(12分);受到省审计厅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及以上单位、省级及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表彰情况(2分);撰写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文章并发表或获奖情况(2分);内部审计工作动态等信息被省审计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及以上单位采用情况,在全省及以上审计工作会议做经验交流发言情况(2分);在企业统筹审计资源、落实总审计师制度、审计工作等方面有特色亮点或取得突出成效的(2分)。

2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