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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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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310-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07 08:54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7 08:54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泾县金隆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430712563,法定代表人夏力,地址宣城市泾县琴溪镇玲芝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3727-28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且更换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未重新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其他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运维人员的身份;

2.20237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7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的情况;

4.20238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及更换调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照片资料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规定。

我局于20239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9800元(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921        

 

 

 

 

泾县华鑫粉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636497478,法定代表人吴德玲,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620日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厂区有易产生扬尘的方解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6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 2023620日现场照片拍摄照片证据共1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36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泾县华鑫粉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9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922        

 

 

 

 

安徽申宝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717640205,法定代表人章培宇,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620日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厂区有易产生扬尘的方解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6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 2023620日现场照片拍摄照片证据共1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36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安徽申宝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9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922        

 

 

 


 

安徽泾县奥宇矿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63649894R,法定代表人董玉庆,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620日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厂区有易产生扬尘的方解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6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公司现状情况;

3. 2023620日现场照片拍摄照片证据共1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问题;

4.20236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安徽泾县奥宇矿粉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9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