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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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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310-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权力程序(2023)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16:27
县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权力程序(2023)
发布时间:2023-10-09 16:27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县城管执法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不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条 县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实施前须向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立即调查取证,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条 审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证明;
(二)告知权利并制作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当场告知书,表明身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认真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三)制作并送达决定文书。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等,相关文书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按有关规定送达;
(四)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在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造成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下,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按有关规定送达。
第六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按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一)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查封、扣押决定;
(二)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或销毁;
(四)需要将鲜活或其它不宜保管的查封、扣押财物予以拍卖或变卖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五)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查处的,一并将查封扣押财物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妥善保管,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义务的,县城管执法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条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身安全隐患、当事人不能清除道路及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等情况紧急下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十条 县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催告。向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催促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十一条 县城管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可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县城管执法局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四)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县城管执法局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义务。通知应载明当事人违法基本事实、拆除理由、拆除期限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报政府决定。向管辖人民政府书面请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决定。
(三)公告。当事人逾期未拆除违法建设的,发布限期拆除公告,采取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张贴在违法建设现场等方式发布。公告应载明当事人及违法建设基本情况,拆除理由、拆除期限及逾期未拆除的法律后果;
(四)催告。违法建设在公告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五) 制作并送达决定书。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拆除的期限、方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
(六)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后不主张权利,又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实施强制拆除,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局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县城管执法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催告。代履行三日前制作并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二)作出代履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填写代履行审批表报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代履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实施代履行。实施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县城管执法局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制作《代履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委托第三人实施的,被委托人应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人员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制作立即代履行决定书,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扣押、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县城管执法局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未履行缴纳义务的,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催告书。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县城管执法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口头提出的,应当进行记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陈述申辩意见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城管执法局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文书需送达的,当事人应在签收栏签名;没有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强制实施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案件结案报告,记录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强制内容、强制执行方式及执行结果、结案审批意见。
行政强制案件结案后应一案一卷,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