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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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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310-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局行政处罚权力程序(2023)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16:38
县城管局行政处罚权力程序(2023)
发布时间:2023-10-09 16:38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步骤及文书形式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时,第一,执法人员(不少于二人)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应对违法事实采取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制作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或取得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可以说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第三,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第四,执法人员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五,应向当事人当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签的,注明拒签理由,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后采取留置送达;第六,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应填写《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一案一卷整理存档。

(三)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另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安徽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四)罚缴分离问题

除当场收缴外,当事人的罚款应当交到指定的银行,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收取。在城管执法中,只有对100元以下和简易程序中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在收缴时必须出具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要在2日内交到本机关的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2日内交到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一)立案

1、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1)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

(2)受害人的报案;

(3)其他公民的举报、控告;

(4)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

(5)其他行政主体,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建议;

(6)其他途径获得的案件。

2、各执法中队应当对各自辖区内案件来源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本进行登记,对电话、口头等材料进行记录。

(1)对案源材料在3日内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基本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批表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承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时间。

(2)各执法中队审查后认为不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案源材料地提供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案源材料地提供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立案申请。

(二)调查

各执法中队应当指派不少于2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三)审核

1、调查终结,调查人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

2、各执法中队部门负责人应对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得的证据、调查的程序、调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全面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补正程序的,应当由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补正程序。并可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3、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由调查人员执行:

(1) 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拟定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调查人、报案人、举报人;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书并送达被调查人、报案人、举报人;

(4)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表,连同调查材料、扣押物品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5)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对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部门负责人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误的,应当责成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以另外指派其他行政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4、审核期限不得超过1 0日。

(四)告知

1、各执法中队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审核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地点、时间、方式。被处罚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处罚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2、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3、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人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各执法中队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回避的应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2日内提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员、书记员由各执法中队的非本案件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6)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③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建议;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⑤受害人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⑥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⑦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受害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2日内向各执法中队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报告中应当说明争议焦点、证据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4、各执法中队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5、各执法中队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应当复核,意见成立的,各执法中队应当采纳,意见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法治股审核

法治股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六)决定

1、行政处罚由各执法中队分管领导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各分管领导应当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各执法中队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5日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的证据分别作出决定;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受害人。

(2)依法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受害人。

(3)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章;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逾期履行的责任;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机关;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3、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但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4、各执法中队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检举。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按照情况分别作出变更或撤销处理。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主体应当在7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6)电子方式送达;

2、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 0日,期满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