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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4863530597/202309-00080 组配分类: 夯实市场体系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4 16:37
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发布时间:2023-09-14 16:37 来源: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

一、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1. 设立国有企业是否需要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设立国有企业如构成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2. 《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和经济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经营主体。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兼弱势产业,《反垄断法》第 69 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 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除此之外,不存在对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的例外 适用。

二、竞争倡导

3. 如何监管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通过建立 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 制竞争执法,对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监管。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 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规定。2022 6 月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 5 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16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举措,该制度的牵头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对《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4. 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就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提出的意见是否具有约束力?

是。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用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工作协调机制、政策审查督查等手段保障制度实施效果。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已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保障制度,制定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配套规定,正在抓紧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言,《反垄断法》第6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 21 条规定,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