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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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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25539U/202309-0011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6 11: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26 11:36 来源: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县中天恒碳酸钙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擅自占用泾县云岭镇建设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厂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经查,你公司建设占地总面积为2251平方米。全部占建制镇,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云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基本信息和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5.相关证人笔录;6.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泾县中天恒碳酸钙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2251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云岭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

2、对违法占用的2251平方米建制镇土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225100元。

3、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第二条违法占地类第五项查处注意事项第2点: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处置”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与云岭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在违法占用的22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向我局提供协商处置结果书面材料,如逾期未能提供协商处置结果的书面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对你公司在违法占用的22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作没收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或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泾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机构: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大队

 话: 0563-5123235          

 址: 泾县泾川镇稼祥南路170号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