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泾城管行许字〔2023〕45号
申请人(单位):泾县徽韵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住 所:泾县泾川镇稼祥北路临江园S2(9-10-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报建
你(单位)于2023年9月26日申报的悬挂宣传品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悬挂地点:泾川镇稼祥北路临江园S2(9-10-11)号
2、经营种类:“徽韵江南”宣传促销。
3、悬挂时段:全天。
4、悬挂数量:竖条幅共计50条。
5、许可期限:2023年9月27日至10月3日止。
6、注意事项:不得噪声扰民及影响交通秩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或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2023年9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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