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水罚决字〔2023〕第0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汪勇;性别:男;年龄:53;民族:汉; 电话:181****6899;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晏公社区 ;身份证: 。
经查你(单位)在徽水河榔桥镇河西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勘验(检查)笔录。
2、行政执法照片(影像资料)。
3、水事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泾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8月11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地址:泾县泾川大道中国工商银行泾县支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泾县支行,帐号:131****009024905755,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转账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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