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什么材料?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都有哪些?哪些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先采伐再补办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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