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镇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批准《宣泾高速二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泾川政发〔2023〕22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宣泾高速二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希望你镇严格按照《宣泾高速二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标准,规范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宣泾高速二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宣泾高速二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宣泾高速二期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文件要求,参照同区域《S341(城区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征迁范围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为依据确定,拆迁范围涉及我镇晏公社区、山口社区、高铁新城社区及秦峰村区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青苗、房屋等附着物。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如遇土地征收价格调整情况,将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调价。
镇村所得部分按皖国土资〔2010〕245号文规定执行。
(二)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宣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文件)执行。
(三)上述土地征收区域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由征收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估,并按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进行补偿。
三、租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凡公路工程设计用地(红线)图外,因施工所需要弃土、取土区,材料堆场,搅合站,施工便道及施工驻地等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完善相关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租用补偿标准为1650元/亩/年。
四、杆线迁移
由交通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负责征迁区域内所涉及产权单位杆线迁移工作。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安置补偿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两种方式供征迁户选择:第一是退出宅基地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第二是选择安置点集中安置。
注:如遇国有土地及房屋,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同期补偿标准。
1、退出宅基地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相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内房屋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混合结构为4230元/㎡;砖木结构3960元/㎡,简易结构350元/㎡。同时根据被征迁户宅基地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2万元。
选择此类拆迁安置方式的被征迁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今后不再享受申请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但可以购买泾县城区安置房。购买标准比照城区同期拆迁户购买城区安置房的标准执行。
2、安置点集中安置
集体土地上拆迁户需要宅基地集中安置的,可选择高铁新城社区董村安置小区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执行。由农户按规划要求自建。
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混合结构2000元/㎡,砖木结构1400元/㎡,简易结构350元/㎡。
农户分户以本征迁方案公布之日前在征迁红线范围区域内符合公安户籍分户条件、有自住房、分灶生活为认定标准。
3、其他补偿办法
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半年以上的并正在经营的住改商房屋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均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20%(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不在经营的不予增加补偿。
(二)过渡方式
1.选择退出宅基地货币化补偿并自愿购买城区安置房的,过渡时间暂定12个月。由收购人向被收购人按正房建筑面积支付每月8元/平方米的临时过渡费,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
2.选择安置点集中安置的,过渡时间为18个月。由收购人向被收购人按正房建筑面积支付每月8元/平方米的过渡费,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宅基地,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
3.经营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补偿每月2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补助;生产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补偿每月1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补助。
4.收购人按正房建筑面积7元/㎡的标准向被收购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600元的以600元/户的标准补助。
(三)奖励
为加快拆迁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行奖励制度。自拆迁公告发布并启动拆迁工作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按其被拆迁正房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50天内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按其拆迁正房面积给予50元/㎡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奖励。
(四)被征迁五保户,经所在村(居)委会申请报泾川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在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房屋收购补偿款归其所有,但本人须放弃可以享受的有关安置政策。
(五)对该区域内有80岁以上老人长期居住的住户,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人民币3000元/户。
(六)对被征迁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迁单位按规定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迁单位将所补偿的款物交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征迁单位申请公证部门对被征迁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七)对抢种、抢栽的青苗及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八)宅基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内部装修部分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由征迁单位和被征迁人协商确认。
(九)评估机构选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评估公司。
六、征收实施方式及资金管理
(一)征收实施方式
宣泾高速(泾县段)二期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遵照县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按照土地房屋征迁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切实保障被征迁户合法利益。
(二)资金管理
镇财政设立宣泾高速(泾县段)二期项目土地房屋征迁资金专户,专项管理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款。同时建议县政府根据我镇承担的征迁工作量给予征地300元/亩、拆迁20元/㎡(正房面积)的工作经费补助。
七、上述补偿方案由泾县人民政府授权泾川镇人民政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