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309-00072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发布机构: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泾县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泾政办秘〔2023〕56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11:5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3日
泾县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
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宣城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宣城市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结构合理、融合健康、高效利用、惠及全民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县老年人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全社会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增强养老服务基础
1.动态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泾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上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由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直各相关部门)
2.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加快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通过各类服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数据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
3.建立综合评估制度。贯彻落实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相关标准,2025年前建立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动态综合评估体系,指导、帮助社区开展经常性评估工作,动态掌握失能老年人情况,精准组织养老照料护理服务。2025年前培育不少于1家老年人能力评估组织。2023年起在全县逐步推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和优先顺序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相挂钩制度。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的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综合能力评估;鼓励引导其他老年群体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养老服务结构
4.支持家庭养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工作站等开展居家高龄、独居、不能自理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社区探访,实现周探访率100%。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改造户数超过800户。探索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逐步为居家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每年不超过28天的短期托养服务。为照护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照护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5.丰富社区养老。优化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开展老年人助餐、助浴、专业照护等急需服务。依托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健康管理、文体娱乐、老年教育等服务。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按规定落实养老用房验收和移交。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不低于30平方米/百户、单体面积不低于35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在具备条件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不低于20平方米/百户的标准配置,2023年底前通过国有闲置资源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建设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运营,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025年底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发挥乡镇社会工作站整合资源作用,2023年底实现乡镇社会工作站100%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控集团,各乡镇政府)
6.推进助餐服务。着力推进城区“15分钟老年人助餐圈”建设。各乡镇政府要统筹社区服务用房和养老服务用房,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在现有老年助餐设施建设基础上持续推进、不断完善,至2025年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发挥村(社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严把场所、食品、配送等安全关,促进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
7.增强照护能力。政府投资新、改、扩建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持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发挥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效能。整合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特困供养+农村机构养老+农村居家社区照料”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公办公营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与服务人数挂钩的激励机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将床位入住率纳入运营合同。2023年底,全县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乡镇敬老院入住率达50%以上,到2025年底入住率达60%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8.发展农村养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有效融合,健全以家庭养老为基础、村级养老服务站为依托、敬老院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继续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逐步完善现有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政府)
9.深化医养结合。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开设护理型床位或病区、设置家庭病床,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优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为非治疗期老年人提供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各乡镇政府)
(三)增加养老服务主体
10.培育优质主体。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适度有序发展面向中高收入群体的中高端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主动与江浙沪养老服务标准对接,深入推进区域养老一体化进程,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供应商库,并按照服务评价定期更新。(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1.发展养老产业。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鼓励引导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开展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等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服务业态,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在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科普展示、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探索给予差异化补贴,促进老年人康复辅具消费。充分发挥环境和区位优势,推进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吸引长三角城市群居民异地养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文旅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各乡镇政府)
(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12.严格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部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备案、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等重点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防范非法集资、食品安全监管等政策规定。严厉打击干扰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无证养老场所等,依法查处不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机制。推动成立县养老服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消防大队,各乡镇政府)
13.规范服务标准。全面推动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提升养老服务品质和专业化程度,全面提升全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活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各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
14.加强风险防范。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提升养老机构风险抵抗水平。引导养老机构不断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事故鉴定和纠纷协调机构,依法依规保障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权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政府)
15.引入优质资源。强化长三角区域养老一体化合作,鼓励引导沪苏浙优质养老资源投资兴业和开展服务,提高区域养老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各乡镇政府)
(五)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16.壮大养老队伍。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5年,全县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750人次。积极组织参加省、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理解与认同,表彰养老服务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事迹。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资待遇保障相关规定政策。鼓励县内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各乡镇政府)
17.推进智慧养老。依托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打造全县养老服务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推进智慧化养老机构建设。广泛动员各方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培训服务。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填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科商经信局,各乡镇政府)
18.加强照护保障。探索整合现行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非自理老人,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引导老年人购买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意外伤害等保险,提升风险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县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养老机构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细化扶持政策。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依据收住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给予养老机构差异化运营补贴。加大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的运营补贴力度,综合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公有闲置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的,租期可延长至20年;用于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项目运营的,适当减免租金。
(三)推进考核评估。把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县政府民生实事工程,作为重点责任目标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积极争取获得养老领域上级督查激励。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机制。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思想准备,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泾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泾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附件1
泾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牵头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休闲 优待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县文旅局 县住建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 |
老年 健身 |
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泾县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教体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有 所学 |
覆盖县、乡、村三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服务 |
执行《泾县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教体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 助餐 |
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补助。 |
物质帮助 |
执行《泾县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社区日间照料 |
老年人到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活动。 |
关爱服务 |
免费使用开放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公共设施。 |
县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健康服务 |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县卫健委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智慧 助老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
县科商经信局 县人社局 县教体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
对自建、租赁经营且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物质帮助 |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给予不少于4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50张(含)以上给予不少于5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合同期在 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不少于1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 |
县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
对建成并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 |
物质帮助 |
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4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
县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养老机构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给予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
物质帮助 |
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
县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
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
关爱服务 |
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住建局 县卫健委 县城管执法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关爱服务 |
执行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
县民政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关爱服务 |
执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
县卫健委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4 |
乘坐城区公共交通 |
城区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运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5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80周岁以上每月不低于30元,100周岁以上每月不低于200元。 |
县民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6 |
法律 服务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
县司法局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7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1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前标准,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县民政局 |
2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内容,逐步实施改造。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或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1 |
就餐补助 |
在助餐点就餐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执行《泾县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民政局 |
低保老年人 |
22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保障。 |
物质帮助 |
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3 |
分散 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分别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集中供养分别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 |
县民政局 |
24 |
集中 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
25 |
配备康复辅具 |
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 |
物质帮助 |
鼓励免费开展。 |
县残联 县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6 |
集中 供养 |
为无法定赡、扶养人或法定赡、扶养人无赡、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保障。 |
照护服务 |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执行上级制定补贴标准。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9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
县民政局 |
30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县民政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1 |
探访 服务 |
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县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3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规定。 |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
附件2
泾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监管措施 |
具体内容 |
监管责任单位 |
属地监管责任单位 |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
1.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20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登记后30日内已开展服务但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 |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2.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行为。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
3.依法查处未领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
4.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
县委编办 |
各乡镇政府 |
|
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
5.加强养老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定期排查房屋隐患,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 |
县住建局、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6.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
7.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
县市场监管局、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
8.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以及采购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管。 |
县卫健委 |
各乡镇政府 |
|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
9.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10.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 |
11.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和紧急呼叫、值班、交接班、门卫、视频监控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 |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12.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厉查处向老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
13.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乡镇政府 |
|
14.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
各乡镇政府 |
|
五、加强资金安全监管 |
15.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16.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
县医保局 |
各乡镇政府 |
|
17.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
18.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
各乡镇政府 |
|
19.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
六、加强应急处置 |
20.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县民政局、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政府 |
21.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卫健、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处置。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要求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
县卫健委、 县市场监管局、 县民政局、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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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
22.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策”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改力度。 |
县民政局、 县住建局、 县卫健委、 县市场监管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政府 |
八、深化“双随机、一公开” |
23.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
县民政局、 县住建局、 县卫健委、 县市场监管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政府 |
九、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
24.落实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十、推行“互联网+监管” |
25.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统一部署推进“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政府 |
26.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基本数据共享。根据监管业务需要将相关信息数据推送至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监管工作。 |
县民政局、 县数据资源局 |
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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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进服务标准供给 |
27.深入推进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实施,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养老机构要全部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政府 |
28.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
县住建局 |
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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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 |
县卫健委 |
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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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提升综合监管能力水平 |
30.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支持乡镇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乡镇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
县养老机构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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