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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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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012-0006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11 14:56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
发布时间:2020-12-11 14:56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1

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41

三、《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44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5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66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77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82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85

九、《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89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90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95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类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96

十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100

十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06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十五、《矿山安全法》…………………………………………115

十六、《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19

十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27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32

十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58

二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164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66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72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76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85

二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193

二十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8

第六部分  其他类

二十七、《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26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罚标准

1.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1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2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3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4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5项及以上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标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5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标准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上3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标准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次以上3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1.特种作业人员5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10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1.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有4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标准

1.有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标准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标准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标准

1.有1()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标准

1.使用1()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使用2()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使用3()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标准

1. 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标准

1. 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1.未建立隐患排查日常排查台账的或台账不完整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1次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2次拒不执行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3次以上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元的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3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标准

1.发现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2.发现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发现2次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2.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隐瞒不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8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8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6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4万元以上8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2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98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8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9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10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40万元以上27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7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的单位作出处罚决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一)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罚;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6项事项(以下简称6项事项)其中1项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2项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3项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4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6项事项其中5项以上的,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进行风险辨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等5项事项(以下简称5项事项)其中1项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5项事项其中2项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5项事项其中3项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5项事项其中4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5项事项全部未完成的,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及以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现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将1处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将2处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将3处及以上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一)          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2、发现2次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3、发现3次以上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八)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法律规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2、发现2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3、发现3次以上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九)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2、发现2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3、发现3次以上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十)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2、发现2次以上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80%处以罚款。

(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执行。

(十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罚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违法行为: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标准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标准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标准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建立,但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

(十)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标准

1.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的,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的,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承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且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标准

1.发现5名以下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5名以上10名以下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主要负责人或者10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标准

1.发现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3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未按照规定对30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五)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1.发现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未按照规定对4名以上10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现3名以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4名以上10名以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10名以上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九、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执行。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违法行为: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处罚标准:1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涉及任意1种情形存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种情形同时存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处罚标准:1.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外的中型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处罚标准: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处罚标准: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未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已按要求完成修订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未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完成修订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处罚标准:1.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不全或不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除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如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类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标准

1.有1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及以上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标准

1.有1门课程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门课程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门以上课程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处罚标准

1.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处罚标准

撤销其相关证书,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处罚标准

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

3万元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标准

3万元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标准

3万元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五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两万元的,处两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违法行为: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现1个技术服务项目未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个以上技术服务项目未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标准

1.逾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此期间未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且在此期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标准

1.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使用1次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使用2次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份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份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份以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执行。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十五、矿山安全法

(一)违法行为: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违法行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

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六、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违法行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1次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2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3次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措施。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井下采掘作业未探水前进。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50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改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20万元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20万元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安全标志不明显,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违法行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发现12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或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发现3处及以上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或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专人管理的,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违法行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仓库标志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12个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发现3个及以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12处场所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发现3处及以上场所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造成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发现12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 发现3种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造成危害后果,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造成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2.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

1. 非法所得小于3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大于3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

1. 非法所得小于3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大于3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

1. 非法所得小于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 非法所得大于1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规定执行。

十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一)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企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以上90天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90天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30天内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罚款。

2.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30天不到9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9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30天内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30天不到60天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超过60天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

1.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登记企业的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登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 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 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标准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都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标准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既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标准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又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标准

1.超过30天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超过60天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超过90天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标准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一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二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三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标准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二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三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违法行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标准

1.超过30天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超过60天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超过90天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

二十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储存或摆放D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存或摆放C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1万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3. 储存或摆放B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储存或摆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仓库未按设计用途及要求存放烟花、爆竹,或者烟花、爆竹等不同种类产品同库混存的,或者执法收缴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与正常产品同库存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1.3级仓库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核定的药物限量10%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1.3级仓库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核定的药物限量10%15%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3级仓库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核定的药物限量15%20%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1.3级仓库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核定的药物限量2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6. 1.3仓库存放B级产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1.3仓库存放A级产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1.1级仓库存放许可的A级或B级产品超过核定的药物限量10%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1级仓库存放许可的A级或B级产品超过核定的药物限量10%20%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1.1级仓库存放许可的A级或B级产品超过核定的药物限量2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储存D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储存C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储存B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储存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超过限期整改时间15个工作日内未销毁的,处5000元的罚款;   

2. 超过限期整改时间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未销毁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限期整改时间30个工作日以上45个工作日以内未销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超过限期整改时间45个工作日以上60个工作日以内未销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超过限期整改时间45个工作日以上60个工作日以内未销毁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未建立并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但未如实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故意隐瞒采购、销售合同、产品流向登记记录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伪造采购、销售合同、产品流向登记记录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黑火药、引火线按规定采购、有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黑火药、引火线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瞒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未如实报送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伪造黑火药、引火线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内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规定时间90日以上180日以内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超过规定时间180日以上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内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规定时间90日以180日以内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超过规定时间180日以上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经营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经营许可证: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批发经营许可证。

(十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经营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经营许可证: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批发经营许可证。

(十四)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经营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经营许可证: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批发经营许可证。

(十五)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的罚款,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

(十六)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的罚款,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

(十七)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内未重新办理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未重新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未重新办理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未重新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超过规定时间4个月以上5个月以内未重新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超过规定时间5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未重新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以上未重新办理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一)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处罚标准

1. 发现3处以下定员、定量、定级标识不准确或不清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3处及以上定员、定量、定级标识不准确或不清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处罚标准

1. 发现未向15家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未向5家及以上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标准

1. 发现3处以下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3处及以上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处罚标准

1. 发现使用1种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使用2种以上5种以下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现使用5种以上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次发现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要求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5. 2次及以上发现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要求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6.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处罚标准

1. 发现1次违规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5次以下违规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现5次以上违规作业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次发现违规作业的,要求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5. 2次及以上发现违规作业的,要求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6.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处罚标准

1. 未建立登记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下登记制度未执行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现3次及以上登记制度未执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次发现登记制度未执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2次及以上发现登记制度未执行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建立登记制度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1. 未建立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下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执行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现3次及以上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执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次发现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执行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2次及以上发现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执行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建立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1. 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未执行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现3次及以上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未执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次发现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未执行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2次及以上发现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未执行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1. 超量储存小于20%的,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超量储存大于等于20%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未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1. 零售经营者1次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零售经营者2次以上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未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处罚标准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处罚标准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或药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的情况,同时存在任意2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5万以下的罚款。

4. 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的情况,同时存在3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批发企业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措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措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批发企业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等危险废弃物。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措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批发企业运输烟花爆竹成品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措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批发企业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措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其他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事故隐患。

处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措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部分  其他类

二十七、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一)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有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有2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有3处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处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使其安全技术性能降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    2处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使其安全技术性能降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处以上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使其安全技术性能降低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有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有2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有3处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未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未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的,1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未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的,2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未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的,3处以上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有1处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有2处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有3处以上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有1处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有2处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有3处以上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未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安全措施有1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安全措施有2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安全措施有3处以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电炉、电解槽下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未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未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有1处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排水设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有2处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排水设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有3处以上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排水设施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周围未设置拦挡围堰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有1处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有2处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有3处以上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有1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有2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有3台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未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缺1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缺2项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缺3项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未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未设有隔离围栏,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未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未做到严禁烟火。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煤气柜区域未设有隔离围栏,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未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未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煤气柜区域未严禁烟火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未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未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未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没有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没有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未设置事故池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未采取防腐蚀措施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未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电解车间未保持厂房通风良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厂房未采取防腐措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槽体未采取防腐措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措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未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未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未对剧毒物品加强安全管理。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有1处未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有2处未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有3处以上未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未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有1处电镀槽的下方未设置事故池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有2处电镀槽的下方未设置事故池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有3处以上电镀槽的下方未设置事故池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可靠的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