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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有效性: 有效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15:51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皖退役军人202311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增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推进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函〔202231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通过建立适合退役军人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库,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实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退役军人人才支持。

二、原则目标

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主体是沪苏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遵循省际联动、部门协同、定期会商、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积极发挥三省一市培训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合力为,一体推进通过共享共用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构建高质量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体系。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一)培训机构

开展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为三省一市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黄页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黄页外具备合法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要求,履行相关申报程序后,纳入黄页管理,定期公布。

(二)培训项目

1. 聚焦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坚持市场导向,体现长三角产业发展特色,推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力资源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 具备完善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能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特点需求,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竞争能力,切实增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社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3. 能集中开设培训班,组织课题实践,灵活培训形式,合理课时设置,严格考勤管理,培训质量较好。

4. 能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 倡导带岗位开展培训,有稳定的就业通道和良好的就业推荐机制,有明确的创业扶持渠道。

四、培训程序

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参训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训两种方式。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参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选择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按三省一市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参训。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技能提升和就业工作需要,确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定向开设技能培训班次。培训学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以示范班等形式组织开展。统一组织的培训班次,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培训机构签定《培训委托协议》(附件2),明确培训项目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五、费用结算

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培训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食宿)。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依据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自理。三省一市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长三角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经审核后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承担。

六、台账管理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如实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组织培训单位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异地培训申请材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同时报送录有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退役证编号、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项目、培训起止时间、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培训台账在培训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工作有记录、管理可追溯、过程有监控。三省一市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保障措施

(一)培训评价。训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向退役军人推介。有以下情形的,可重点推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1年以上稳定就业率水平较高的历年退役军人学员参训人数较多、培训质量好的针对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开展培训的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两项以上四位一体培训的。

(二)定期会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定期召开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会议,会商交流培训工作阶段性成效、典型经验,讨论解决培训困难和问题,提出创新举措,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先行经验。

)加强宣传。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特点,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加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广泛开展各类交流活动,积极宣传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与成效,调动退役军人跨省异地参训积极性。


        附件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doc
        附件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委托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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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