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充分征求该区域被征迁户的安置意愿基础上,经县政府第33次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对原《泾县幕桥社区(砖瓦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方式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原幕桥社区(砖瓦厂等区域)地块不在原址建设“定向限价”安置房用于回迁安置。
二、调整后的安置小区为:学业小区、东升苑小区(均为准现房)。详见泾县青弋江建设有限公司公告。(即:泾县幕桥社区(砖瓦厂等区域)安置方案)
三、原《泾县幕桥社区(砖瓦厂等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继续执行。
四、原幕桥社区(砖瓦厂等区域)所有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迁户,临时过渡费统一结算至交房之日止。放弃产权置换的被征迁户临时过渡费统一结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请泾县青弋江建设有限公司和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做好幕桥社区(砖瓦厂等区域)棚改被征迁户的安置地点调整后的善后工作。
现予公告。
2023年9月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