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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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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578721/202311-0000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9 17:16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9 17:16 来源: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

 

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县数据资源局现对《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质量评定细则(泾数资【202241号)(修订稿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20231130日至1229

提出意见方式:

1.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210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可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宣城市泾县桃花潭东路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203(邮政编码242500);

3.电邮:jxzxfwzx@126.com

联系人:汪令红 5124210.

附件:

1. 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质量评定细则(泾数资【202241号)(修订稿草案)》

2.关于《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质量评定细则(泾数资【202241号)(修订稿草案)》的说明

 

 

 

 

20231129

 

 

 

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质量评定细则(泾数资【202241号)(修订稿草案)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18〕56 号),切实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代理机构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协议,办理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四条  县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上述范围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档案,代理机构发生不良行为列入《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记分范围内的,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和《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和披露。

上述范围内代理机构有其他不良行为,尚未列入《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记分范围内的,由县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依据《泾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不良行为记录细则》进行记录,并按月进行通报。

第五条 根据《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有效期限为两年,自首次记分之日起计算。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

第六条 县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依据规定定期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况上报市主管部门,实现全市信息互通共享。代理机构两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到一定数值时,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各招标人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选用依据。

第八条 对发生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县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求相关代理机构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学习。 

第九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开始执行,原《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质量评定细则(试行)》(泾数资【2022】41号)试行期满停止执行,具体由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泾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不良行为告知函

2.泾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不良行为记录表

3.泾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不良行为记分细则

附件:1

 

泾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不良行为告知函

 

 

                    

   日,在你公司代理服务的                 项目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请及时整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记分通报。如有异议,请在接本函后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此函

                             

      


附件:2

 

泾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代理服务机构

 

良行为情况

 

登记人员签字

 

业主单位签字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3

泾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不良行为记录细则

序号

评价标准

记录情况

1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与业主沟通不畅,导致业主不知情、理解错误或造成业主与招投标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的

记不良行为1次

2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出现问题或答疑补疑存在缺漏差错的,受到各级各部门有效通报的

记不良行为1次

3

在询问、异议、质疑、投诉等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或随意回复、敷衍了事的

记不良行为1次

4

不按要求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的

记不良行为1次

5

代理的招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签字盖章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记不良行为1次

6

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行为的

记不良行为1次

7

被供应商、投标人等相关人员举报、投诉,经核实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

记不良行为1次

8

履约信息公开出现问题的

记不良行为1次

9

信息推送出现问题的

记不良行为1次

10

开评标准备、结束环节及业务操作环节不规范、不到位的

记不良行为1次

11

对招标投标有关过程资料、档案管理、保存不规范的

记不良行为1次

12

专家抽取、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

记不良行为1次

13

门禁、监控值班人员不严格履职的

记不良行为1次

14

随机抽查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存在问题的

记不良行为1次

15

其他妨害招标投标管理秩序行为

记不良行为1次

注:本细则与市有关记分标准存在分歧或疑议的,以市规定为准。


关于《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质量评定细则(泾数资【202241号)(修订稿草案)》的说明

 

泾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质量评定细则(泾数资【202241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2年发布,自2022817起施行,规定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不良行为记分、通报等监管措施。随着营商环境要求的不断深化,该文件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和通报没有上位规定支撑,主要内容已经过时,为适应《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强和改进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必要《细则》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