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推广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宣自然资规〔2023〕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推广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宣自然资规〔2023〕41号)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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