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8 17:16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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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3〕12号
宣城旺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MYMTU60,法定代表人徐纪产,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蔡村镇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安环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10月23日现场照片资料证据2份和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相关情况;
4.2023年10月23日对《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环负责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你公司《年产3万吨酶解羽毛粉蛋白粉饲料和5千吨饲料用鸡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恶臭气体为硫化氢和氨气;
7.2023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车间和生产车间位置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泾)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400元(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