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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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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605798/202312-000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7 发布日期: 2023-12-1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16:59 来源:泾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决定,现将《泾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落实。

 

                             泾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抄送: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泾县财政局


泾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

改善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2023年下达我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资金250万元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结余资金结转至今年使用。为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蔬菜产业设施条件改善

实施内容

支持2023年新建、改建或2022年动工、2023年完工的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支持蔬菜产业的设施改造提升,支持老旧设施改造和设施类型调整,增强设施光热性能和保温蓄热性能,提高结构安全性,扩大设施单体规模,提升生产能力,加强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等配套设施建设。

补助对象

从事蔬菜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底于1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其他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实施内容

2023年其他产业类生产设施配套购置的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新建生产加工车间、冷藏保鲜设施等予以补助。优先支持“头雁”项目学员、机械强农、设施农业提质发展、提升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生产加工能力。

补助对象

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及示范社。

补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且不超过20万元。申报主体较多时,在补贴蔬菜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后,按比例补助。

、优先支持2022年评定的国家级示范社

依据《关于公布2022年国家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的通知》(农经发[2023]1号),公布的示范主体,其中泾县评定1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对2022年评定的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进行奖补,奖补资金5万元。   

四、对由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的合肥农交会、上海农交会等展会的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给予每家5000元的奖补资金,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参加多次展会的不重复奖补。

五、农业新型代理记账奖补

为加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财务规范管理,安排不超过10万元用于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第三方代账及档案整理服务,服务周期为一年。

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培训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函〔2023〕222号)文件精神,由农业农村部门于2024年6月底前组织不少于40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参与全县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培训,培训对象为示范合作社理事长、示范农场负责人、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头雁”“耕耘者”学员等,培训采用授课、座谈、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

七、农经辅导员能力提升培训

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合函[2023]297号)精神,提高农经辅导员能力素质,继续开展农经辅导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由农业农村部门于2024年6月底前组织不少于30名农经辅导员培训及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提升农经队伍能力素质。

八、项目建设申报要求

(一)基本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书

2.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销货单、建设合同、建设明细等购销凭证

4.交易对应的发票原件

5.年报证明、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证明

6.农民合作社必须上报2023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必须上报2023上半年家庭农场收支明细表(农场台账)和当年主体经营情况报告。

申报时限:2023年12月20日。

(二)其他要求

1.所有奖补主体必须正常经营,按时申报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填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新农直报系统。

2.2022年已经承担中央、省市财政该类项目的主体,但未按要求完成实施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示范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以及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不予支持;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夫妻)实质上领办创办多个示范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国家、省和市监测不合格的示范主体,不得享受补贴。

3.申报主体如已经获得同类财政扶持,不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4.蔬菜设施大棚的建设标准参照我县同类型项目设施蔬菜大棚验收标准执行,蔬菜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亩。 

5.涉及生产用房、冷库等工程建设的项目需提供用地手续、工程审计报告。

6.养殖类项目主体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

7.茶叶产业主体请产业所在乡镇审核是否有受到毁林毁竹种茶的刑事或行政处罚等情形。

九、项目管理

1.局经管股牵头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局市场信息股等对口部门参与配合做好涉及各自行业的项目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项目,由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

2)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项目,由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配合。

3)以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项目,由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配合。

4)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项目,由局市场信息股(负责仓储保鲜)、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负责烘干)配合。

2.实行常态化管理。加强跟踪指导,结合年度示范评定和工作指导,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有序推进。

十、其他 

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结余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到本年度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子项中使用。


 

 

泾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产业类型

 

示范等级

 

对公账户

 

开户行支行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

设施大棚(普通大棚、宽体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

新购生产加工设备

新建加工车间、仓储、冷库

项目具体内容及投资金额

项目内容

型号、规模、面积

数量

投资金额

 

 

 

 

 

 

 

 

 

 

 

 

合计: 

 

申报单位责任

本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同类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文本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所在乡镇意见 

        

签字:

盖章                        

 

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章                     



(申报材料另附)

建设前

(附照片)

建设完成

(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