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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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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4863530597/202312-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泾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下半年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典型案例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14:55
泾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下半年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5 14:55 来源: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我县侵权案件查办开展以来,泾县市场监管集中执法力量,广拓案源深挖断链,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3年下半年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曹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称泾县某宣纸工艺厂在抖音店铺售卖涉嫌侵犯安徽曹氏宣纸有限公司享有的第8706770号、第52893549号“曹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在其售卖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将“曹氏”两字额外突出使用,加盖到预售的宣纸及其制品上在抖音店铺售卖,其图标构成为“”,在其待售的商品上显示为“”,因当事人的抖音店铺是2023年开张,虽然其标价为270元/刀,但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形成实际交易,截至案发日止,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0元。

最终,泾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曹氏安馨堂”印章,并处罚款800元。

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本案中,当事人文字商标权利人在使用文字商标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样式准确使用,不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擅自更改注册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中“曹氏”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较高,“曹氏”注册商标使用者更是“宣纸”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核准用标者。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因素,准确打击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宣纸”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用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9月14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位于泾县经济开发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店铺“工厂展厅”网页上标注了20件专利。

经查明,前述20件专利中有两项专利并未授予专利权,处于等待实审提案,当事人将专利申请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属于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节,违法行为轻微,泾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最终,泾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实施假冒专利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停止公开涉案专利,并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要销售渠道,更是融入公众日常生活中,故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本案中,泾县市场监管局准确打击某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假冒行为,使得该电子商务参与者更加清楚理解自身的法律义务,推动企业主动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开出“零元”罚单,最大程度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放大了营商政策的“暖效应”,但“免罚”不等于“免责”,是引导初次犯错的市场主体纠正错误,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