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效能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评议制度是指领导小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工作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民主、追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1、主动公开情况;
2、依申请公开情况;
3、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4、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具体包括: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符合时限要求;信息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方式,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管委会综合办公室部署;
2、综合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对象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集体审定后,通知考核对象。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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