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事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办公室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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