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各二级机构、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群众联系密切的服务窗口单位等。
第二条 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由举办单位成立遴选小组,拟定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条 开放场所主要包括局机关办公场所。具体场所根据需要进行安排,每次活动参观1-2个场所。
第五条 开放日活动内容一般包括:
(一)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政策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主要范围、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及时、准确公开试点领域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等。
(二)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服务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
第六条 开放日活动形式一般为:
(一)参观考察。“开放日”活动当天,邀请群众代表参观局机关、窗口等,调研重要项目工程实施和推进,听取现场情况介绍,了解机关运行、窗口服务等情况。
(二)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与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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