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城管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城管执法局>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303-0010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8 11:43
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8 11:43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但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  部门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条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依照国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