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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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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210-0006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14:38
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18 14:38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对象

县城管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投诉举报内容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政务公开内容不完整,避重就轻,或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6、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8、对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9、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投诉办理

1、我局执法监督股负责办理群众投诉举报。

2、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投诉举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部门予以回复。

3、对被投诉者的调查实行分级办理。

4、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5、 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6、 涉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