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312-00031 | 组配分类: | 人才工作 |
发布机构: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泾政办〔2023〕25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17:16 |
索引号: | 11341729003257952H/202312-00031 |
组配分类: | 人才工作 |
发布机构: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5452 |
文号: | 泾政办〔2023〕25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17:16 |
县直有关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泾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日
泾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泾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县政府、县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
(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原则。
(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已制订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企业负责人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三)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四)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五)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五条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各企业基本考核指标设置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附件1)。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其中全部指标基本分为75分,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被考核企业名称;考核内容及指标;奖惩;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综合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营指标和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确定的分类指标,从中选取4-8项指标考核。
(二)综合指标由县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党的建设、科学管理、改革创新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通知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值100分(计分细则见附件2)。
(一)宣纸股份公司:基本指标4项计85分,其中经营指标85分(年度净利润30分、营业收入增长率35分、净资产收益率1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分);综合指标计15分,每项指标分值权重在通知书中明确。
(二)国控集团:基本指标7项计85分,其中经营指标4项计60分(年度净利润20分、营业收入增长率20分、资产负债率1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分),分类指标3项计25分(完成融资总额10分、重点项目推进10分、强化战略管理5分);综合指标计15分,每项指标分值权重在通知书中明确。
(三)担保公司:基本指标6项计85分,其中经营指标3项计4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分、当年融资担保金额10分、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20分),分类指标3项计45分(扶持小微企业户数20分、担保代偿率15分、营商环境工作10分);综合指标计15分,每项指标分值权重在通知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核定目标。每年4月底前,由县国资委根据县政府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和企业特点,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提出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形成目标建议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二)下达目标。年度考核目标值审定后由县国资委县属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在考核期内,因自然灾害、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其影响值提出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的建议,提交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发生市场变化、价格调整以及汇率变动等情形,企业应在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考核目标值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报送总结报告。企业原则上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底前,形成年度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县国资委。
(二)实施业绩审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对照企业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由县国资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业绩审核。
(三)研究审核确定。县国资委对上述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下达考核结果。县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业绩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下达至各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和董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50%;任期考核指标50%。(任期指标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
第十六条任期考核指标分值50分。暂定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增长率等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从中选取2-3项指标考核。
(一)宣纸股份公司任期考核基本指标50分。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营业收入增长率(30分)。
(二)国控集团任期考核基本指标50分。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投资回报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30分)。
(三)担保公司任期考核基本指标50分。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增长率(30分)。
(四)企业属于政策性因素,并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核准,可在考核时酌情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任期年经营业绩目标下达程序:
(一)核定目标。考核期第二年4月底前,县国资委根据县政府目标任务和企业特点,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提出目标建议值,形成目标建议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二)下达目标。年度考核目标值审定后由县国资委县属企业下达任期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企业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底前,形成任期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县国资委。
任期考核与该任期第三年的年度考核同时实施,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
第十九条 县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一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工资性收入。国控集团、宣纸股份公司基本年薪暂按20万元执行,担保公司基本年薪暂按18万元执行。
国控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企业不同功能和类别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国控集团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7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由国控集团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纪委书记和企业副职负责人(含未兼职的党委委员)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由国控集团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执行。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系数、发放比例(考核得分/本档最高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量化为年度考核奖励系数,并与绩效年薪系数相对应:考核得分90分至100分为A类,年度考核奖励系数为1.2;得分80-90分(不含)为B类,年度考核奖励系数为1.0;得分70至80分(不含)为C类,年度考核奖励系数为0.8;得分60至70分(不含)为D类,年度考核奖励系数为0.6;60分(不含)以下为E类,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奖励系数×(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本档最高分)。
第二十三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得分相联系的收入。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C类(含C类)以上的,根据任期考核得分给予任期激励,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3年)内绩效工资的15%以内确定。考核结果为A类、B类、C类的,其任期激励系数分别按15%、12%、9%计算。考核结果为D类、E类的不予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3年)绩效年薪×任期考核激励系数×(任期考核得分÷本档最高分)。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奖励,由县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应依据考核结果计算本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可在本公司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之内,结合班子成员各自工作完成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对绩效年薪实行二次分配,以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企业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原则上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0.6-0.8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二十五条县属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县国资委通报批评的,按下列情形扣减所在企业年度考核得分:
(一)受到第一种形态处分的,每发生1次扣减0.5分;
(二)受到第二种形态处分的,每发生1次扣减1分;
(三)受到第三种形态处分的,每发生1次扣减3分;
(四)受到第四种形态处分的,每发生1次扣减5分;
(五)受到县国资委通报批评的,每发生1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考核期内无重大客观原因未能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考核结果不得为B类(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职责,发生责任事故的,扣减得分或降级。
(一)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问题的,每通报一次扣0.5分;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虚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票否决”的,其考核结果不得为C类(含)以上或按处理结果执行。
(二)被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0.2分;发生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每起扣0.5分;发生较大环境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被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一票否决”的,其考核结果不得为C类(含)以上或按处理结果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属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任务,无正当理由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扣减年度考核得分,每发生一次扣减0.5分。
县属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巡察、审计及监事会监督检查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扣减年度考核得分,每发生一次扣减0.5分。
第五章 薪酬支付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国资委下达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后,按实际任职月数计算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基本年薪基数认定结果发布前,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基本年薪按月预发。
(二)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三)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40%。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应当自绩效年薪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两倍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原则上不得保留在原企业(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以及县政府研究同意,企业负责人在县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及按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的收入之外,不得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县国资委会同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超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二)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奖金、投资入股、变相分配的,责令企业如数收回,并依照规定提请干部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三)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重新计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差额部分,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负责人,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对未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绩效年薪;
(五)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未能按时补发、补交的,按照相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受处分的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期内,县国资委依据中央和省、市、县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政策。
第三十八条县委县政府对县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按县政府研究决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县国资委审核后备案。对向市场化转型较成功的企业,在考核指标设置、绩效分配等方面应予倾斜。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所监管企业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泾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泾政办〔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
企业 |
年度考核指标 |
任期考核指标 |
||||||||
基本指标(85分) |
综合指标(15分) |
基本指标(50分) |
||||||||
宣纸股份公司 |
年度净利润(30分) |
营业收入增长率(35分) |
净资产收益率(10分)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分) |
|
|
|
15分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 |
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 |
国控集团
|
年度净利润(20分) |
营业收入增长率(20分) |
资产负债率(10分)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分) |
融资总额(10分) |
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10分) |
强化战略管理(打造“基金丛林”) (5分) |
15分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 |
投资回报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 |
担保公司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分) |
当年融资担保金额 (10分)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20分) |
当年扶持小微企业户数 (20分) |
担保代偿率(15分) |
营商环境工作 (10分) |
|
15分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增长率(10分) |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一)宣纸股份公司
1. 年度净利润指标(30分)
基准分为22.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22.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7.5分;目标值为正值而完成值为负值的,最高得12分,按资产收益率以1为基数每低于0.1个百分点的,减0.24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在考核确认年度净利润指标完成值时,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2.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35分)
基准分为26.2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26.2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8.75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3.净资产收益率指标(10分)
基准分为7.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7.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2分,最多加2.5分;目标值为正值而完成值为负值的,最高得4分,按净资产收益率以1为基数每低于0.1个百分点的,减0.08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10分)
基准分为7.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7.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2分,最多加2.5分;目标值大于1而完成值低于1的,最高得4分,以此为基数,每低于保值率0.1个百分点的,减0.2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5.综合指标(15分)
综合指标根据被考核企业实际以及县国资委监管要求确定,具体计分方法在通知书中确定。
(二)国控集团
1. 年度净利润指标(20分)
基准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5分;目标值为正值而完成值为负值的,最高得8分,按资产收益率以1为基数每低于0.1个百分点的,减0.2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在考核确认年度净利润指标完成值时,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2.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20分)
基准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5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3. 资产负债率指标(10分)
基准分为7.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7.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2.5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10分)
基准分为7.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7.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2分,最多加2.5分;目标值大于1而完成值低于1的,最高得4分,并以此为基数,每低于保值率0.1个百分点的,减0.2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5. 融资总额指标(10分)
基准分为7.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7.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2.5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6.重点项目指标(10分)
根据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按照推进情况得分情况折算分值。
7. 强化战略管理(打造“基金丛林”)指标(5分)
完成一支基金设立得1分,实现投资加1分。基金每增加一支加1分,实现投资加1分。最高得5分,未设立基金不得分。
8.综合指标(15分)
综合指标根据被考核企业实际以及县国资委监管要求确定,具体计分方法在通知书中确定。
(三)担保公司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10分)
基准分为7.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7.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2.5分;目标值大于1而完成值低于1的,最高得4分,并以此为基数,每低于保值率0.01个百分点的,减0.1分。每高(低)不足0.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2. 当年融资担保金额指标(10分)
基准分为7.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7.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2分,最多加2.5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3.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指标(20分)
基准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点(倍)的,加(减)0.5分,最多加5分。每高(低)不足0.1个点(倍)不计算加减分。
4. 扶持小微企业户数指标(20分)
基准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5分。每增(减)1户,加(减)0.4分,最多加5分。
5. 强化战略管理(担保代偿率)指标(15分)
基准分为11.2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1.25分,每低(高)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2分,最多加3.75分。(财金〔2020〕31号规定经济下行期内,应适当提高代偿率上限,不鼓励代偿率越低,得分越高)。
5. 营商环境工作指标(10分)
按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在全市排名前2得满分,第3-7名各按90%、75%、60%、45%得分。以市对县营商环境获得信贷政银担指标季度考核结果和计分方式为依据。
6.综合指标(15分)
综合指标根据被考核企业实际以及县国资委监管要求确定,具体计分方法在通知书中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数×50%
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数=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3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一)宣纸股份公司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20分)
基准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2分,最多加(减)5分;目标值大于1而完成值低于1的,最高得8分,并以此为基数,每低于保值率0.1个百分点的,减0.2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2.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30分)
基准分为22.5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22.5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0.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7.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0.2分。
(二)国控集团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20分)
基准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的,加(减)0.2分,最多加(减)5分;目标值大于1而完成值低于1的,最高得8分,并以此为基数,每低于保值率0.1个百分点的,减0.2分。每高(低)不足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2.投资回报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30分)
基准分为22.5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22.5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0.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7.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0.2分。
(三)担保公司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20分)
基准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的计15分,每高(低)于目标值0.01个百分点的,加(减)0.1分,最多加(减)5分;目标值大于1而完成值低于1的,最高得8分,并以此为基数,每低于保值率0.01个百分点的,减0.1分。每高(低)不足0.01个百分点不计算加减分。
2. 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增长率指标(30分)
基准分为22.5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22.5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0.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7.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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