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泾县融媒体中心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泾县融媒体中心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的原则,经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必须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答复。
第六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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