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度。即信息稿件编辑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