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X。
被申请人: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泾城管﹝规划﹞限拆字﹝2023﹞XX号),请求予以撤销,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了节约行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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