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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14Q/202312-00032 组配分类: 司法之窗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31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16:18
2023-31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7 16:18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连XX.
被申请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现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7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张XXXX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快递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7161686XXXX,被申请人于9月18日签收。
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9月27日24点前作出针对投诉受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通知。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快递面单以及小程序签收信息。
被申请人称: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复议我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与事实不符。
2023年9月18日我局收到连XX的《投诉举报书》,对你投诉举报反映“2023年9月14日在安徽泾县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举报人”)拼多多网店(XXXX专卖店品牌)购买了固特固特欧式柜门五金拉手;于9月16日收货后发现快递内产品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要求查处、赔偿。”问题,我局指派泾川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其《投诉举报书》包含投诉及举报内容,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已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投诉举报回复书》形式告知连XX其投诉已受理和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连XX,已于2023年9月25日11:19签收。
连XX在复议书中反映最晚在9月27日24点前没有收到我局以任何方式的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通知,与事实不符。
二、我局已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程序开展调查处理。
我局2023年9月18日收到连XX的《投诉举报书》后,指派泾川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该所执法人员于9月21日对涉诉商家安徽泾县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核实:涉诉商家经营的固特欧式柜门五金拉手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产品中文名称、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等;涉诉产品是从具有资质的商家采购,有进货凭据,产品按盒包装,每盒50支,每盒配有1张产品合格证。厂家陈述该五金产品不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无需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对其投诉举报涉诉商品无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的问题,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并通过《投诉举报回复书》形式邮寄告知其办理情况。
对于连XX要求赔偿的投诉诉求,商家认为商品有合格证,不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无需标注生产日期,并非三无产品;明确拒绝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
对于连XX的投诉举报问题,我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规定,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投诉举报回复书》形式告知连XX其投诉已受理和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连XX,已于2023年9月25日11:19签收。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复印件:
1、投诉举报答复;2、邮寄投诉举报回复及签收截图文件处理标签(连XX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3、涉诉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4、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5、涉诉商品进货凭证复印件;6、涉诉商品交易截图;7、拒绝赔偿说明复印件;8、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称购买了固特固特欧式柜门五金拉手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
9月21日,对涉诉商家安徽泾县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案涉五金拉手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产品中文名称、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等;涉诉产品是从具有资质的商家采购,有进货凭据,产品按盒包装,每盒50支,每盒配有1张产品合格证。案涉五金拉手不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无需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023年9月22日,通过《投诉举报回复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和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随后对涉诉商家安徽泾县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和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