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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14Q/202312-00034 组配分类: 司法之窗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33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16:20
2023-3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7 16:20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行复字〔2023〕3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泾县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请求予以撤销,2023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

申请人称:泾县XXXXX有限公司XXXXX采石场,是在泾县县委县政府和被申请人的关怀与有力领导下,由四家矿山关闭、整顿、重组、通过公开摘牌获得的一个全新的矿权。其中另外三家--泾县XXX石场、泾县团山采石场、泾县振兴采石场都已经实施关闭到位,而且至今未作任何安置。

泾县XXXXX有限公司XXXXX采石场完成矿权重组后,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用地等行政许可文件,并及时完成了破碎场地和堆料场地封闭大棚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矿山道路及周边有关环境的硬化、亮化、绿化工作,以及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问题的对标与整改、补充。

按照泾县县委县政府先启动后办理资源扩界的统一部署,泾县XXXXX有限公司依法先行启动了生产经营。由于原矿区范围内资源保有储量仅有XXX万吨左右,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主要是完整地保留安全生产平台),矿山实际开采资源储量不足XXX万吨,2019年10月就停产等待资源扩界至今。为此,自2019年底我们矿山就多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了资源扩界申请,因国务院三年蓝天保卫战正在实施等因素未能获得支持。

矿山原采矿证2022年9月16日期满,2022年6月15日我们又正式向被申请人书面呈交了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时,我们还按规定完成了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工作及验收。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被申请人不仅不为我们办理矿权扩界,就连正常的矿权延续也不予以办理。

2023年8月25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呈交了“关于尽快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请示”。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暂不同意办理的理由竟然是“XXXXX采石场临时用地到期未复垦”。

我们是泾县县委县政府关闭整顿、重组竞拍获得的采矿权,领取采矿证后至今一点资源未给。泾县矿山领导组不仅有会议纪要,还书面承诺给予办理资源扩界,而《采矿权出让合同》也作出了相关的明确约定(第十一条)。

原来审批的临时用地到期后,我们曾经多次请求续办,被申请人以没有新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予办理,而且,我们临时用地保证金至今也未予退还。

我们矿山一直在依法申请资源扩界,不可能把办公、道路等设施拆除,进行地质环境治理。

被申请人不仅不积极正面解决问题,现在又变本加厉,发出了《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阻碍、打压我们民营企业发展,有悖党和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我们全体股东想不出原因……让我们实在无法理解与接受是,泾县境内所有矿山都存在临时用地到期未予以复垦的现状;在我们之前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办理了,在我们之后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也办理了,为什么就单单不给予我们办理?

认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合法有据,理由充分其必然,被申请人应当为办理。

被申请人领导一再威胁我们:泾县XXX石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如果9月底不能完工验收,泾县XXXXX有限公司XXXXX采石场矿权延续就不予办理,还要对泾县XXXXX有限公司XXXXX采石场实施关闭。泾县XXX石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泾县XXX石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义不容辞!与泾县XXXXX有限公司有何关系?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

1、《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2、关于尽快办理采矿权延续的请示;3、关于《泾县XXXXX有限公司XXXXX采石场关于尽快办理采矿权延续的请示的答复》;4、采矿许可证;5、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6、会议备忘录;7、采矿权出让合同;8、延续申请登记书;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报告;10、县级出让登记采矿权核查意见表;11、营业执照;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的下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01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批复泾县XXXXX有限公司临时使用泾县泾川镇太美村土地177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763平方米(不含耕地),作为泾县XXXXX有限公司矿山石料堆场、采矿和运输道路使用。临时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同时该批复文件明确规定:用地单位需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用地单位必须服从政府安排。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要按照复垦方案恢复土地的原貌及原有的农业生产条件。该临时用地已于2021年3月30日到期,按规定临时用地到期后一年内为复垦期。截止目前,泾县XXXXX有限公司17763平方米临时用地尚未复垦,因此《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的下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关于矿山整合相关事项的意见及主张,与本次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本案中,案涉临时用地批复系直接下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依法负有复垦义务,该义务的承担与矿山整合无关,故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关于矿山整合及其矿山生产经营状况等事项,均与本起复议焦点不具有关联性。

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又提出,该公司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被申请人以“XXXXX采石场临时用地到期未复垦”为暂不同意办理。

对于该主张,首先,该主张及理由同样与其复议申请无关。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矿权延续申请暂未予以批准,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可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1〕5号)文件中采矿权核查表第30项规定: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必须核查矿业权是否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义务(含治理基金计提)。

申请人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复垦义务一直未实施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在申请人XXXXX采石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未整改完成前,被申请人决定暂停该公司的采可权延续登记申请依法合规。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复印件:

1、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临时用地申报表;2、采矿许可证;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临时用地所在地村两委会会议记录;5、临时用地协议书;6、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7、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8、临时用地批准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批复《临时用地批准书》,临时用地位于泾县泾川镇太美村,其中农用地1XXXX平方米(不含耕地),作为申请人矿山石料堆场、采矿和运输道路使用。临时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同时明确要求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申请人要按照复垦方案恢复土地的原貌及原有的农业生产条件。截止目前,申请人未对该临时用地进行复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批复《临时用地批准书》,临时用地作为申请人矿山石料堆场、采矿和运输道路使用,至2021年3月30日止。到期后申请人应按照复垦方案恢复土地的原貌及原有的农业生产条件,但申请人未对该临时用地进行复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2号)第二十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书》。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