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川解读《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相关领域现状。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事业,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更好的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带来生机与活力。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需求,我局于今年5月4日-15日组织业务人员分别到亳州市利辛县、常州市武进区、郎溪县自规局等兄弟单位学习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经验。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结合我县实际,同时向省、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汇报后,拟定了《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草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结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精神,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三、起草经过
(一)上级审查意见情况
2023年6月13日,我局就拟定的《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草案)》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向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就实施方案内容进行了汇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局反馈原则同意《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草案)》相关内容。
(二)县内征求意见情况
1、2023年5月22日,根据县政府安排,我局召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11个乡镇政府和县国控公司(子公司)分管负责同志在安排在县政府第四会议室专题解读了实施方案(草案)并征求意见建议。
2、2023年6月21日,我局就《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草案)》,通过OA系统发函给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其他单位和乡镇均无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3年6月22日,我局法律顾问出具实施办法(草案)法律意见书,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2023年6月27日,县司法局出具了《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草案)》审查意见,明确上述方案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经县政府研定后,切实履行报备案相关手续。
(四)其他情况说明
1、2023年5月23日我局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反馈意见。
2、 因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已明确,且该项事为行政审批流程指导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项目,故未办理风险评估。
四、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有效化解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用地需求。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部分:一是总则;二是适用范围及申请主体;三是农用地转用报批;四是用地审批和使用;五是责任;六是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包括文件起草依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相关行业要求以及项目用地准入的负面清单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申请主体。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两种情形。申请主体是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的企业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农用地转用报批。对涉及兴办(举办)企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当满足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四)用地审批和使用。1.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的条件;2.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提供材料。3.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的办理程序。4.用地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开工、竣工和不动产登记等。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明确了兴办(举办)企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提供的材料、报批的程序和主体、使用年限的确定方式及不动产登记事项等。
(五)责任。对未按规划用途或规划内容建设的以及闲置或者停办的作出相关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责任。(六)附则。 为确保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成效,对符合入市条件且已纳入年度入市计划的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入市。
六、创新举措
《指导意见》对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
七、下一步工作
《指导意见》印发后,我县将指导各乡镇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工作,保障农村项目用地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政策解读激光:泾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政策解读人:陈川(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政策咨询方式:0551-512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