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事业,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带来生机与活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
二、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反馈意见联系部门及方式:县自规局开发利用股,联系电话:0563-5123237,电子邮箱:在网站留言。
对提出的意见需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请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特此公告。
附件:《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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