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融媒体中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融媒体中心>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2341729486353219E/202401-0000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泾县融媒体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融媒体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02 15:00
泾县融媒体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4-01-02 15:00 来源:泾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县融媒体中心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三)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六条 本机制由泾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