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第五条第(四)项:“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之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柴小水终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