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溪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对泾县琴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举办企业供地方案审核的请示》(琴政〔2023〕1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镇报送的《泾县琴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举办企业供地方案》。请你镇依据该供地方案,严格按相关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泾县琴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举办企业供地方案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泾县琴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举办企业供地方案
地块
编号
地 块
名 称
土地
面积
(㎡)
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使用年限
(年)
供地方式
股份占比
投资
强度
(万元/公顷)
意向供地单位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2023-08(举办)
泾县琴溪镇新元村陶新路北侧地块一
17704(约26.556亩)
工业
≥1.2
≥40%
≤15%
5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物作价入股
新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265.56万元占比股份10%
≥1400
泾县工投生态资源有限公司
泾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投资2234.44万元占比股份90%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情况
1.供地条件:土地按现状交付。
2.村集体收益按照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和公司章程确定。
3.举办企业应严格按照《泾县琴溪镇新元村陶新路北侧地块一规划设计条件》 进行建设。
二、信息公示
1.供地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意向使用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人、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该程序终止。
三、供地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四、后期手续办理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县政府审批后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
2.用地单位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承办单位
本次土地供应系由新元村民委员会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承办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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