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09-00085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批复】关于批准《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的批复 文号: 泾政秘〔2023〕139号
发布日期: 2023-09-21 10:02
【批复】关于批准《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指挥部:

你指《关于请求批准<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的请示》(泾城指(2023)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指上报的《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请你指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县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由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牵头,会同泾川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分别对泾县泾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我县城区内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泾川镇政府位于我县城区内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会宾楼实施收储,特制订收储补偿工作方案(送审稿)如下:

一、收储土地范围

本次收储范围分为2宗地块,具体范围如下:

地块一:本次收储地块一位于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该地块原属于80年代泾川镇政府成立的原泾县农民旅游公司三家企业(即:泾县农民旅游公司、泾县春满园食品厂、泾县春满园副食品供销公司)。2011年经泾川镇政府同意,泾县泾源贸易公司对原泾县农民旅游公司三家企业进行了改制重组,并与泾川镇政府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三家企业(不含农民旅游公司会宾楼)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一同并入泾县泾源贸易公司。经测量,该宗地面积为13.3737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258.88平方米。目前,该地块规划已调整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本次收储地块二位于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该地块原属于80年代泾川镇政府建设的原泾县农民旅游公司会宾楼。经测量该宗地块土地面积为0.5754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746.14平方米。目前,该地块规划已调整为住宅用地。

二、收储土地现状

经与泾川镇政府对接该宗地块土地权属界线清楚,四址无争议。

三、收储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令)、《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2018]4号)和县政府批准的县《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规定,对泾县泾源贸易公司和泾川镇政府位于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进行收储。

四、收储补偿价款评估

(一)拟收储泾县泾源贸易有限公司地块补偿价格

经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与泾县泾源贸易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委托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参照县政府批准的《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补偿标准对该收储区域地上建筑物(不含泾川镇大楼)、构筑物、附着物和搬迁过渡等进行了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皖同信[2023]房(估)字第0153号,具体详见附件2),评估价格为37072221.00元。并与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核对无异议,并聘请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进行了第三方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书对收储程序和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因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无偿划拨,故土地不予补偿,收储泾县泾源贸易公司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6258.88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价格依据评估价格37072221.00元,只补偿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二)泾川镇政府会宾楼补偿价格

经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与泾川镇政府协商达成一致,委托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参照县政府批准的《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原春满园会宾楼国有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裝璜和搬迁过渡等进行了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皖同信[2023]房(估)字第0154号,具体详见附件3),评估价格为6553653.0元。经与泾川镇政府核对无异议,并聘请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进行了第三方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书对收储程序和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因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无偿划拨,故土地不予补偿,收储春满园会宾楼746.14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价格依据评估价格,根据泾川镇党委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33期)精神,在该地块重新出让时,明确竞得人需等价值置换房产给泾川镇政府(相关具体内容在四方协议中明确,具体详见附件4)。

五、收储协议签订

(一)该收储补偿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授权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分别与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泾川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收储协议。

(二)该收储补偿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授权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泾川镇人民政府与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成立的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对收储协议中未明确事项,签订四方补充协议。

六、收储补偿资金安排

上述收储补偿款,待该地块重新出让成交后由县财政局根据收储约定及时拨付给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涉及评估费用和审计费用根据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会议研究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支付。

七、收储补偿价款支付

(一)泾县泾源贸易公司地块收储补偿资金支付具体如下:

1、在该地块重新出让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向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支付收储补偿价款37072221.00元;

2、每期付款,经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审核,报请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会议研定后,方可予以支付。

3、如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成立的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参加该地块公开出让竞买报名或参与竞买报名,但招拍挂时且只有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成立的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一家报名参加的情况下因自身主观原因未竞得地块。四方签订的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收储协议》无效。如其他公司和个人竞得该地块使用权,由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承诺将泾源贸易面积13.3737亩收储补偿价款37072221.00元在地块出让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成立的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

(二)泾川镇政府会宾楼收储补偿资金支付具体如下:

根据泾川镇党委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33期)精神,经与泾川镇政府对接同意,涉及泾川镇政府会宾楼收储补偿款6553653.00元,由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会同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在地块出让后3个月内支付给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成立的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并由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该宗土地按新规划用途重新出让时,明确由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地块内(具体位置根据规划确定)将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公司评估确定的等价值房产置换移交给泾川镇政府。

八、土地净地交付相关事宜

(一)泾县泾源贸易公司应在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收储地块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腾空并交付给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

(二)泾川镇政府应在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会宾楼,将本次收储地块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腾空并交付给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

九、土地残值相关事宜

上述两宗拟收储地块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经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同意,由泾县泾源贸易公司自行负责拆除,净地交付,并做到权属无争议、设备搬空、人员撤离、水电等费用缴清报停(费用由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承担)。但该收储地块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残值,根据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会议精神,经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泾川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储交易中和泾县泾源贸易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委托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价格7063.00元作为残余净值,并由泾县泾源贸易公司按照评估价格支付给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十、收储地块管理

(一)上述两宗地块收储后,由泾县泾源贸易公司和泾川镇政府协助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注销该收储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并解决地块内的矛盾纠纷。

(二)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县政府安排适时组织公开出让。


附件:1-1、收储协议;

          1-2、补充协议。


















附件1-1


土地收储协议


甲方: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泾川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泾县泾源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县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根据经 年次县长专题会研究通过的《泾县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甲方和乙方对丙方和丁方位于我县城区内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收储。甲、乙、丙、丁四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储对象

甲方会同乙方对丙方和丁方位于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土地和房屋进行收储,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一:本次收储地块一系丁方位于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该地块原属于80年代泾川镇政府成立的原泾县农民旅游公司三家企业(即:泾县农民旅游公司、泾县春满园食品厂、泾县春满园副食品供销公司)。2011年经泾川镇政府同意,泾县泾源贸易公司对原泾县农民旅游公司三家企业进行了改制重组,并与泾川镇政府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三家企业(不含农民旅游公司会宾楼)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一同并入丁方。经测量,该宗地面积为13.3737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258.88平方米。目前,该地块规划已调整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本次收储地块二系丙方位于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该地块原属于80年代丁方建设的原泾县农民旅游公司会宾楼。经测量该宗地块土地面积为0.5754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746.14平方米。 目前,该地块规划已调整为住宅用地。

二、收储补偿价款

1、地块一收储补偿价款:经甲方会同乙方与丁方协商同意,共同委托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对丁方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以及搬迁、过渡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经甲、乙、丁三方核对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同意,本次收储补偿价款以评估报告价格37072221.00元作为收储补偿总价。

2、地块二收储补偿价款:经甲方会同乙方与丙方协商同意,共同委托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泾县高峰巷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对丙方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以及搬迁、过渡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经甲、乙、丙三方核对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同意,本次收储补偿价款以评估报告价格6553653.00元作为收储补偿总价。根据泾川镇党委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33期)意见,经丙方同意,在丁方或丁方成立的项目公司(指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下同)竞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上述收储补偿款业经丙方同意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丁方。

三、收储补偿价款支付

丁方或丁方成立的项目公司需满足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泾川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和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四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条件,且在该地块重新出让成交后3个月内由乙方分两期向丁方支付收储补偿价款,即:

第一期:乙方在土地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丁方收储补偿价款37072221.00元;

第二期:乙方在首期价款支付后2个月内支付丁方收储补偿价款6553653.00元。

支付程序:经乙方审核,并提交甲方会议研定后,方可予以支付。

四、甲、乙、丙、丁四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和乙方责任和义务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按期支付丁方土地收储补偿价款。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收储补偿价款,甲方和乙方按应付收储补偿价款的总价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息向丁方支付违约金。

(二)丙方和丁方责任和义务

1、本协议中收储的土地公开出让挂网前10日内,丙方和丁方分别向甲方和乙方交付各自名下土地,若因该宗收储地块土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由丙方负责协调处理,春满园地块三个企业改制中发生的矛盾由丁方负责协调处理。

2、本次收储的两宗地块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腾空,经甲方同意,由丁方自行拆除,净地交付,并做到权属无争议、厂房拆除、设备搬空、人员撤离、水电等费用缴清报停(费用由丁方承担)。但该收储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残值,根据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会议精神,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委托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由丁方按照评估价格支付给甲方。

3、丙方或丁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和乙方交付权属资料、完成清场、交付土地和支付拆迁残值,或在交付过程中因产生权属纠纷导致未能按时交付土地,则违约一方(若丙方和丁方均违约,则为丙方和丁方双方)按自身土地收储补偿价款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年利息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五、法律责任

(一)丙方和丁方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交由乙方收储后,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依法处置所涉土地。

(二)本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必须遵守,协议未尽事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12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土地收储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2023年  月  日






附件1-2

补充协议


甲方: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泾川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于 2023年8月  日甲、乙、丙、泾县泾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泾源贸易)四方签订的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土地收储协议》(以下简称“收储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县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根据经32次县长专题会会审核通过的《泾县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侧区域房屋收储补偿方案》,经县政府授权,2023年 8月  日甲、乙和丙、泾源贸易四方签订了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收储协议》,为保障该地块收储后,尽快按约定支付泾源贸易收储款,鉴于泾县泾源贸易有限公司已成立了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安徽泾源置业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同意对原签订的《收储协议》未约定事项进行补充,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本补充协议是对   年 月 日甲、乙和丙、泾源贸易四方签订了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收储协议》中未约定事项进行补充。

二、在原收储协议签字生效后,丁方承诺参加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居住用地公开出让竞买报名。

三、如丁方未参加该地块公开出让竞买报名或参与该地块竞买报名,但招拍挂时因丁方自身主观原因未竞得地块导致地块流标,则甲方、乙方和丙方、泾源贸易于2023年8月  日四方签订了交通路与高峰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春满园区域《收储协议》无效。如其他公司和个人竞得该地块使用权,由甲方、乙方承诺将泾源贸易面积13.3737亩收储补偿价款37072221.00元在地块出让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泾源贸易。

四、乙方同意将丁方面积13.3737亩收储地块和原高峰巷棚改区域部分土地以及原征迁的小商品市场、以及丙方原春满园会宾楼等总计面积为21.17亩(面积以实测为准)土地以住宅用途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起始价参照原收储协议中约定的收储补偿价格以及棚改成本结合市场价格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评估的评估价格,确定该21.17亩住宅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6563万元(约310万元/亩)。

五、经甲方同意,原收储协议中约定收储的泾源贸易土地面积13.3737亩,建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258.88平方米房屋和丙方土地面积为0.5754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746.14平方米由泾源贸易负责拆除,净地交付,并做到权属无争议、厂房拆除、设备搬空、人员撤离、水电等费用缴清报停(费用由丁方承担)。但该收储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残值,根据甲方会议精神,经甲、乙、丙、泾源贸易四方协商同意委托安徽同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残值净值为7063元,由泾源贸易在丁方竞得土地后按照评估价格支付给甲方。

六、涉及丙方会宾楼相关事项

1、在房屋拆除前,由丁方根据评估报告先行将涉及丙方会宾楼租户的装饰装潢、停产停业和搬迁相关费用共计513799.00元暂借给丙方,由丙方用于支付会宾楼租户的装饰装潢、停产停业和搬迁相关费用。

2、待地块出让后,根据泾川镇党委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33期)要求,补偿价款扣除(用于归还此前暂借的款项)丁方暂借给丙方的会宾楼租户的装饰装潢、停产停业和搬迁相关费用513799.00元后的剩余价款6039854.00元用于房产置换,即丙方用该笔款项向丁方购买本项目同等价值的房产。丙、丁双方同意聘请中介机构对丁方本项目新建的房屋(具体位置由丙、丁双方协商解决,并在本项目设计图纸通过审批后予以确定)进行评估后等价进行置换,相关税收依法各自承担。

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收储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收储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条款之外,原收储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收储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丁方系泾源贸易为本项目的开发建设成立的项目公司,签署本补充协议已获得泾源贸易的充分授权。

八、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系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丙方(章):                 丁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