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刚:
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应急罚〔2023〕2 号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
是: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应急罚〔2023〕2 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健 联系电话:0563-5035813
联系地址: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楼(泾县应急管理局)
泾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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