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庾婆婆在小区花园内散步时,被黄某某家小孩从房屋阳台35楼处抛下的矿泉水瓶惊吓后摔倒。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庾婆婆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被告赔偿9万余元。
[以案释法]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这条法规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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